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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海洋世纪的到来,海岛开发利用活动的加剧,迫切需要进行海岛立法。我国海岛立法应以海岛综合性法律为法体模式,以开发和保护兼顾为目标模式,以海岛权属制度、规划制度、调查统计制度、生态保护制度、有偿使用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海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制度等为其基本内容构成。《海岛保护法草案》在法体模式和目标模式的选择上、在制度设计安排上存在不同程度的偏差或缺失,有待修正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