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从一个在中国和欧洲都有实践经验的专利代理人的视角,从理论和实践上比较了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欧洲专利局针对新颖性判定的主要区别点.中国和欧洲判定新颖性的原则和实践还是有不小差别的,其主要在于判定新颖性时是否应该考虑“实质相同”,包括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效果以及技术手段是否是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类似等同原则)。中欧的新颖性判定所采取的不同原则在实践中可能各有利弊,需要更深入的研究来分析。欧洲专利局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对新颖性判定所采用的表达方式是一种值得借鉴的方式。根据笔者多年的经验,欧洲的表达方式确实可以更清楚地表示出一个发明和现有技术之间的对应关系,有利于审查员和申请人/专利代理人之间更迅速更准确地互相了解各自的意图,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审查和代理的效率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