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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机关每年查处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也越来越多,“以罚代刑”、“有案不移”、“有罪不究”的现象也日益突出。客观反映了当前我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运行不顺畅的不良现象,也是监督和制约行政执法权的重要瓶颈。以湖南省邵阳市为例,虽然邵阳市各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涉嫌刑事不法行为越来越多,但是对需要衔接的刑事不法行为当移不移、以罚代刑的现象也屡见不鲜。鉴于此,正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运行的困境,分析其原因并探寻出路,不仅具有理论研究的价值,而且能够解决现实的司法实践问题。基于此,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先界定刑事不法行为,刑事不法行为与行政不法行为是在相对的意义上而使用的,本质上刑事不法行为与刑法上的构成要件行为同义。刑事不法行为因违发刑法而应受刑罚处罚,行政不法行为是违反行政法而应受到行政处罚。接着,以刑罚与行政处罚为目的来界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进而厘清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第二部分,对湖南省邵阳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运行的困境进行实证研究,力求言而有物、言而有据。邵阳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运行机制不顺畅,二是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比例低,二是信息共享平台运用不充分。第三部分,探讨造成湖南省邵阳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困境的原因,具体从规则上的立法、释法工作不足,技术上信息共享平台不完善,观念上规则意识薄弱,监督上检察机关监督的失位这四个方面展开论述。这四个方面,可谓环环相扣、息息相关,立法上的不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通过对法律的解释来弥补,法治水平的有待提升与规则意识薄弱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缺位恰恰也是规则意识薄弱的充分体现。第四部分,立足于前面三部分的详细分析,尤其是第三部分中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运行过程中困境原因的探究,尝试找到走出困境的道路。这方面的针对性措施,一是统一执法标准,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二是完善信息平台,确保信息资源共享和运行高效;三是提高合作意识,确保衔接机制运行顺畅;四是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在监督上要更加注重实效。总的来讲,就是尝试在找准病因的基础上,能够真正的实现对症下药,力求药到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