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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研究方便,本文将新闻侵权行为限制在包括报刊、图书、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等在内的任何一种可以广泛影响大众的传播中介的主办者及它们的作者、信息提供者和其它相关人,通过传播上述媒体的内容侵犯公民、法人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等人格权的行为。对于新闻侵权可能涉及到的其它侵犯著作权等情况,不在本文研究范围之内。本文介绍了朝阳法院近20年来新闻侵权诉讼的基本情况和特点,对新闻侵权诉讼体现的归责原则以及具体抗辩事由进行了分析,最后探讨了关于诉讼时效以及网络新闻侵权中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注意义务的一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