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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参与裁判权是一种具有权力因素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权利而不是固有权利。在我国,公民参与权的实现机制是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以实现司法民主、确保司法公正为宗旨,其正当性毋庸置疑。但是,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构造却与这一宗旨的实现存有相悖之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选任程序、任职资格以及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程序等方面亟需完善。新西兰环境专员制度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相似之处,这一制度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提供了许多可资借鉴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