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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新《保险法》第65条第2款和第3款对责任保险及其理赔进行了突破性的规定,虽然内容不多,但是对整个责任保险的理赔和法律实务都有较大的影响。在责任保险的理赔占整个保险行业理赔工作较大比重的情况下,这一新的突破和目前司法现状对整个责任保险理赔都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在这里,本文就相关问题进行了展开讨论,并对新《保险法》责任保险中第三者请求权在实践中应如何适用和完善等问题谈一些笔者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