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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折在临床法医学的鉴定中,是最重要的一种损伤。而各类骨折在法医临床学鉴定中所占的比重也是非常大的。因为骨折的成因及骨折轻重程度的判定,是许多鉴定人争论的焦点,因此所作出来的鉴定结果,也是千差万别。特别是对《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二章第七条颅骨单纯性骨折在鉴定中的适用,争论更大,其主要集中在对颅骨骨折含义的理解。本研究在鉴定过程中主要矛盾是对不完全性骨折在鉴定过程中对鉴定条款的适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