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0年11月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诊断鉴定制度条文(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此次修法着力要解决的问题,是如果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上述资料时如何保证诊断、鉴定工作顺利进行。”笔者就此提出职业病认定应从重法理转向重医理的论断,并分别提出给职业病认定松绑、加强职业病本体论(ontology)研究,完备职业病认定标准、对于职业病认定结果的复检问题、在劳动关系确认后,法律救济中“举证责任倒置”的引进等五点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