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董必武的司法公正思想及其启示

来源 :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湖北省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onghuishup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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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必武同志作为党和国家第一代领导集体中唯一系统学过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为新中国法制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他深谙司法公正的重要性,系统阐述了司法公正思想和理论,这对我们今天的司法实践仍具有重大的现实指导意义。他指出:良法是司法公正的前提;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保障;实体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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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日报》和《群众》周刊是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初期中共中央在国民党统治区公开发行的大型政治机关报和机关刊物。董必武参与领导《新华日报》和《群众》周刊在武汉的筹备工作,帮助解决办公场所、注册出版等事宜,使其能在武汉公开创刊发行,广泛联系各界人士和人民大众,指导国统区民众开展卓有成效的抗日救亡运动和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工作,促成国共两党抗日合作。
中共成立前,董必武在武汉从事一系列革命活动,对武汉共产主义小组的创建、中共的成立起了重大作用。创办私立武汉中学,并与陈潭秋指导学生办起《武汉中学周刊》,给学生以丰富的语文和革命理论知识和进步思想。董必武在湖北省立第一师范学校任训育主任,积极开展促进国民党改组,实现国共两党第一次合作的工作,组织学生运动,培养革命新生力量。洛川会议后,同国民党湖北地方政府开展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推动国民党统治区抗日救亡
在大革命时期和抗战时期,董必武先后在汉口主持创办了《楚光日报》、《汉口民国日报》和《新华日报》。这三次办报革命实践,在我党的新闻报刊史上占有重要地位,扩大了中国共产党的革命影响力,也积累了众多宝贵的革命宣传经验。回顾董必武在汉的三次办报革命实践的历史,对于进一步深化和发展董必武研究,指导和启发我国当今新闻事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董老自1932年秋到达苏区,至1934年10月随中央红军长征离开苏区,前后三个年头。但他在那一时期的各项工作都与司法工作紧密相关,他参与创设苏区法律制度、审理重大案件、完善司法机构的革命实践,使得他的法学思想逐步成熟。他高度重视司法队伍建设、高度重视司法程序,大力提倡司法群众路线的思想和观点,成为中央苏区法治建设优良传统,并为以后的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及建国后的司法实践一脉相承。
董老是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新中国的开国元勋和国家主要领导人之一,他学贯中西,实践不辍,贡献卓著。在革命历程中,继承了中国传统民本思想精髓,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进行扬弃和改造的结晶,提出民主的真谛是“人民真正当家作主”,“政府的权源出于群众”,这才是真正的民主——社会主义民主。
红安是董必武同志的家乡,学习董老追求真理、朴诚勇毅的高尚品格,学习董老立党为公、勤政为民的优良作风,学习董老坚持原则、依法办事的法治精神,从董老博大精深的思想宝库中汲取营养,以此作为推动红安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精神动力,为构建富裕、文明、和谐的新红安而不懈努力。
董必武法制思想高瞻远瞩,内涵丰富,对当代中国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理论指导作用。本文分三部分,从法治、法律至上及程序正义三个角度,阐述了董必武法制思想的理论价值及现实作用,希冀发掘其思想中最有价值的“内核”,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一个崭新的视角。
董必武“人民为本”的法律思想经历三次法律革命而被证明其科学性与合理性。董必武法律思想对法理学的启示体现为以人为本的价值导向、权力制约的中心任务和民主参与的发展方向;其思想的现实运用主要体现为在法的创制上要适应社会转型、在法的实施上化解社会矛盾和法治建设的民生本位。
董必武法学思想中贯穿了群众路线,特别是密切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等群众工作思想。新时期的法律实践要坚持群众路线,就必须要在立法、执法、司法各环节重视、体现、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知情权、参与决策权、社会公正诉求。为满足利益诉求组织化的社会转型需求,我国必须尽快向注重运用社会力量方向发展,从法律上催生并鼓励社会自治团体发育,在法律实践中加强对社会性弱势群体的保护。
“群众观点,与群众联系,为人民服务,保障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的正当利益”是董必武法治思想的基本观点之一。董必武坚持“以民为本”立法理念,弘扬人民司法精神,强化执法为民思想,培育群众信法、守法意识,把群众观点体现在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的每一个过程,形成了一个以立法为公、人民司法、执法为民、干部和群众共同守法为主要内容的思想体系。在新的历史时期,董必武的群众观点和方法,仍然具有极高的思想和理论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