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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必武和毛泽东,一位是长期担任党和国家司法工作的重要负责人,一位是政治领袖,从上世纪二十年代起两人数十年并肩战斗致力于以革命手段推翻旧法统、建立新政治法律秩序,共同参与了许多法律实践性活动,推动了中国革命的进程。然而1957年以后,两人在对待法律的具体态度上却出现了较大分歧,一个在“左”的错误思潮中遭受冲击,一个走向民主法治的反面引发了政治灾难,两人均在法律实践方面鲜有创建。前后几十年的巨大反差,生动展现了二十世纪前七十年中国政治与法律的特殊关系——法律服务于政治,并常被政治所抛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