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在司法实践中产生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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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它是承租人的一项具有物权性质的法定权利,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承租人只能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行使购买权而不能以优于第三人的条件购买租赁物,出租人与承租人就租赁物的买卖价格达不能协议时,出租人不得再以低于或等于承租人所能接受的价格将租赁物出卖给第三人,否则就侵害了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承租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出租人与第三人买卖租赁物的合同无效,而且还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形成的以同等条件为内容的买卖合同成立。目前,关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主要有三条:国务院于1983年颁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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