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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宪法》并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主体、《义务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作为补充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其基本价值取向在于为广大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与发展提供良性的法制环境。但就法律与社会效果而言,由于长期依附型人格观的历史作用力、未成年人法律体系存在操作化困境和社会、学校、家庭等重要参与方的观念错位与行为失当等原因,加之信息社会的放大效应,"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与发展"这一核心法益并未得到应然的保护,而趋于异化的未成年人保护现状显然不利于未成年人独立人格的培育。换言之,有且只有将独立人格纳入未成年人保护的视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与发展的基本价值才能实现,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具有独立人格的现代公民群体这一建构法治中国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