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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在很早以前就认识到了专家在审判中的重要作用,而现代意义上的专家证人则是对抗制的产物.在中世纪,专家是以陪审团成员或者法官顾问的身份出现在法庭上的,由法官进行引导和控制,以保证其中立性和公正性.16世纪,随着知情陪审团被不知情陪审团所替代,法院开始传唤专家出庭,就某个专业问题向陪审团提供意见和结论.到了18世纪,英美法系审判中对抗的因素越来越多,双方当事人开始传唤专家作为各自的证人出庭提供意见,但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专家证人并不具有偏向性.直到19世纪中期,专家证人开始为各自当事人的利益服务,在法庭上为就与案件事实相关的专门性问题提出自己的意 见,现代意义上的专家证人产生.梳理英美法系专家证人的历史对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