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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刑诉法修改的深入推进,有关公诉权改革的各种制度设立、模式、样态被纷纷提出,理论层面的论证与实践层面的革新呈现出并行不悖的繁盛态势。但是,关于检察机关践行自诉担当的问题在公诉制度改革中却甚少被提及。有鉴于此,本文从我国公诉权与自诉权的关系角度入手,在对比我国台湾地区与德国刑诉法自诉担当制度的基础上,就我国建构自诉担当的问题展开初步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