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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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合一立法体例下的民法总则第85条和公司法第22条同时规定决议撤销制度,法条内容却出现“貌合神离”.两者在调整对象上,存在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在法律适用上,呈现相向而行;在制度内容上,条文之间存在交叉与重合.民法总则第85条未明确决议撤销权行使的期间,公司法第22条仅规定决议撤销对公司登记具有溯及力.文章以决议撤销制度的内容冲突为切入,通过对决议的内部生成机理解剖、外部效力实证考察及比较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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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合一立法体例下的民法总则第85条和公司法第22条同时规定决议撤销制度,法条内容却出现“貌合神离”.两者在调整对象上,存在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在法律适用上,呈现相向而行;在制度内容上,条文之间存在交叉与重合.民法总则第85条未明确决议撤销权行使的期间,公司法第22条仅规定决议撤销对公司登记具有溯及力.文章以决议撤销制度的内容冲突为切入,通过对决议的内部生成机理解剖、外部效力实证考察及比较法分析,整合与重构营利法人决议撤销制度的司法适用,并就决议撤销除斥期间、决议撤销后的溯及力、相对人善意的认定、决议撤销之诉原告资格等方面提出见解,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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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是商事主体的法定构成要件,在商事主体立法中具有重要地位.中国正在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商事登记制度是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此次改革对于商事登记来说是颠覆性的,重大的理论变革和制度创新,对于重构商事制度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民法法典化的过程中,应当统筹考虑商事主体的立法问题,为商事立法和民法典的衔接做好准备.在此背景下,深度诠释商事登记改革的理论,剖析其制度构造,对于商事主体立法以及民法典的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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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权是一项基础的商事法律制度.境外大陆法系国家的《商法典》、《民法典》以及《公司法》等对经理权及公司经理权进行了详细规定和深度的理论探讨.中国缺乏商事总则性立法对经理权的一般性规定,《公司法》关于公司经理权、尤其是经理对外代理权等方面存在者较大的制度空白,有必要通过制定出台《商法通则》规定经理权制度,并着重在相关立法中加强公司经理权的范围及限制、登记制度、行使与解除等制度规范.
管理人在破产审判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管理人工作方法的统一和工作机制的建设有待完善,在各地法院的积极引导下,管理人自治组织陆续成立,试图解决省内或地市一级破产审判工作尺度统一难的问题.本文从管理人自治组织的概念、特征出发,以设立管理人自治组织的必要性为出发点,借鉴域外先进经验,分析中国管理人自治组织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以发展和完善管理人自治组织为落脚点,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建议,以期统一工作方法,
基于司法克制、限制滥用诉讼等缘由,需对公司决议撤销之诉予以限制,对《公司法》第22条关于撤销权主体进行限缩解释.从公司治理架构、比较法、内部稳定,董事、监事等不应享有撤销.就股东而言,仅有自己利益受损,参会明确表示反对、抑或因权益受损拒绝参会、继受取得前手享有撤销权的股东才享有撤销权.赞成票股东、无表决权股东、放弃表决权股东等皆不享有撤销权.裁量驳回制度是限制公司决议撤销的重要制度,对其价值衡量应
《民法总则》第62条所规定的是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构成法入侵权,法人承担侵权责任后向法定代表人追偿的情形.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之间在外部属于代表关系,在内部属于委托关系.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的行为构成侵权时属于法入侵权,法人承担损失属于法定代表人违反受托人义务,此为法人行使追偿权的依据.只有在法定代表人故意和重大过失时,法人才享有时其进行追偿的权利.追偿的范围仅限于法人承担赔偿损害的侵权责任所受的直接经济
决议瑕疵的对外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出四种不同的样态,《民法总则》和《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基本确立了公司对外法律关系保护善意相对人的规则,但决议不成立与善意相对人保护之立法合理性不足,相对人善意判定之立法抽象性有余.即便因程序存在严重瑕疵使决议不成立也需要保护善意相对人,绝对溯及力理论与表见规则有并用空间.相对人善意的判定需要考察其是否负有审查义务及审查的程度.法官须综合考量主体类型、行为类型、瑕疵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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