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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由于《条例》本身需要明确的问题很多,相关规定的可操作性不强,导致《条例》的实施效果不佳。当大量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件涌入法院后,法院对受案范围、原告资格、举证责任分配、裁判方式等问题的把握缺乏相关的界定标准,导致对裁判标准的尺度掌握不一,影响了法院裁判的公信力,也影响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序推进。我们试图以具体案件审理中出现的疑难问题为实证样本,通过对立法本意的探求,明确审理此类行政诉讼案件的思路与裁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