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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关系作为一种人身财产关系,既有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亦有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因而是一种复杂法律关系,其性质的复杂性决定了解决它的方式的多样性,“一刀切”的方式是行不通的,反而会在某种情况下激化医患矛盾,所以面对医疗纠纷此起彼伏的大背景,仅仅设立投诉部门的方式虽然是必要的,但却是不足够的,需要的是一个积极协调,主动处理的部门,以“预防纠纷、合理引导、积极配合”,达到化解纠纷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