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适用宽严相济政策增强解决民生问题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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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11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在我国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这充分体现了在我国刑事司法中既要“雷霆万钧”,也要“春风化雨”;既要治标,也要治本;既要注重法律效果,更要注重社会效果。而社会效果最好的体现则是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即民生问题。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承担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职责的同时,还承担着是否限制人身自由和保障人权等关乎百姓民生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职责。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检察机关更好地运用检察职能,进一步增强解决民生问题的责任感,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内在要求。本文笔者就试着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内涵入手,并结合检察机关的工作实际,来浅析如何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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