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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海运业、保险业的发展,与海事相关的保险险种也随之完善,但接踵而来的就是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然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七部分有关海事海商的纠纷中并没有明确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以致各海事法院在立案时对此类案件的案由的定义也不尽相同,往往依据原始合同决定案由.本文通过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法理辨析以及在海事海商案件中保险代位求偿的实例分析,指出代位求偿权的建立是基于对案由更为准确地处理,同时也在于实现法院的统一做法,维护法院裁判文书的统一性,能够为当事人作出更明确的指引,提出代位求偿权的建立不仅要明确该案由,还要增加关于该案由的管辖规定,注意案由的实效问题,并且现阶段我国保险法还不够发达,在海上、通海水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的案由还处于起步阶段,但仍存在可改进之处,鉴于案由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而且海上事案件作为民事案件中的特别程序,认为海事纠纷中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各项规定不能仅参照《保险法》来操作,建议根据海事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特点确立相应的案由及操作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