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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合同理论立足于房屋销售者与借贷金融机构之间密不可分地牵连关系,着重于解决了借款人在权利义务上严重失衡的问题。它以具有"经济上的整体性"的两个合同为前提,主要在于保证消费者不至于因某一个合同被撤销或无效,而陷入履行另一个合同的"困境"。其规范要件如下:第一,关联合同的撤销权被局限于具有"经济上的整体性"的两个合同之间,且该购房的主体必须为普通消费者。实为帮助卖房者融资的"名义借款人"以及以营利为目的的炒房者不应享受关联合同的撤销权;且在私人或非房企出卖二手房的情况下,不应过度地将责任苛加于贷款方。第二,关联合同的撤销权可以单独提起,可以一并在其他诉讼提起。无论在何种程序中,均不影响撤销权的法律效果的实现。第三,"撤销关联合同"的合理期间为"一年",自权利人知道另一关联合同被撤销或宣告无效之日起开始计算。第四,若撤销购房合同的诉讼程序尚未终结,而撤销借贷合同的诉讼程序已然开始,则或将二者并案处理,或暂时中止撤销借贷合同的诉讼程序,待至撤销购房合同的诉讼尘埃落定,再行解决撤销借贷合同的法律纠纷。第五,在关联合同被撤销之后,法律状态应当被恢复至未签订合同之状况,各方当事人承担相互返还的义务,且"保证人"可独立行使"买受人"的抗辩权。"买受人"或"保证人"的"继续还款义务"被"收受贷款方"的"还款义务"所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