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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特许协议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既不是国际协议,也不是国内法上的行政合同、民商事合同、经济合同,而是自成一体的独立的合同类型。因而,我国现有的民法、行政法、外商投资法规范都不适用于特许协议。另外,现有的关于特许协议的规范性文件对特许协议的规定存在许多空白和诸多法律障碍。为此,必须对BOT特许协议进行专项立法。专项立法应遵循四项原则,并在此基础上明确特许协议是自成一体的独立的合同类型;应适用东道国法律、通过ADR、仲裁、司法诉讼、行政复议等多种途径解决争端;政府保证不同于民法意义上的债务担保,而是政府的一种履约承诺,专项立法应明确政府授权的范围及政府保证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