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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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规定,在《刑法》第388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388条之一,从而把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国家工作人员、与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实施的行为纳入贪污贿赂犯罪的范畴,这在我国刑事立法中尚属首次。由于目前最高司法机关尚未就《刑法修正案(七)》的理解与适用作出解释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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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毒品犯罪与对策研究中心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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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规定,在《刑法》第388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388条之一,从而把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国家工作人员、与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实施的行为纳入贪污贿赂犯罪的范畴,这在我国刑事立法中尚属首次。由于目前最高司法机关尚未就《刑法修正案(七)》的理解与适用作出解释,笔者拟就《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的罪名和行为主体作出初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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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社会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和应用普及,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信息社会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而且还承载着大众的人格利益,记录了个人生活的重要部分。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是个人隐私,是一种隐私利益。侵害个人信息实际就是侵害了权利人个人隐私的私人信息部分,保护个人信息的目的在于保护个人隐私。对于此类犯罪,笔者认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犯罪是指单位或个人未经过他人的同意而公开、披露或者收集、买卖他人的个人信息,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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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会已经步入21世纪,这些人为制造的或者自然的风险不需要我们具有相应的专门知识就能够感触到已经环绕在我们的周围。作为社会关系调节器的法律理应对其进行反思,尽量降低风险可能带来的损害,保护我们整体的安全,其中作为最后保障的刑法也应亮出它锋利的剑刃。作为风险社会表征之一的信息安全问题成为我们当今社会不能回避也无法回避的重要议题。文章介绍了我国这次《刑法修正案(七)》中直接对此问题进行规制或完善的条
《刑法修正案(七)》第8条规定:“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笔者认为,本条在具体适用中,将会遇到如何确定罪名、犯罪对象未成年人的界定、“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范围、组织者是否构成间接实行犯、以暴力方式组织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罪数等问题。对这些问题予以理论上的认真探析与深入
近年来,在一些大中城市,利用未成年人有组织地进行扒窃、抢夺等违法行为的案件时有发生,他们的背后经常会有一个或多个成年人在操纵。这种行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应成为严厉打击的对象。可是,对这一新兴的犯罪现象,由于法律规定过于宽泛,实践中不容易把握,存在打击不力、社会效果不佳的情形。《刑法修正案(七)》针对这一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笔者结合司法实践谈谈对此条款的理解与适用问题。
2009年2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8条规定,在原刑法第262条后新增一条作为第262条之二,即“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此条所涉之罪名,理论上确定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文章提出了关于本罪客观方面的行为,法条表述为“组织未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刑法修正案(七)》第8条将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行为进行了入罪化处理。尽管刑法修正案已经将此种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但由于该罪的行为性质、行为方式、行为对象等的复杂性,使得刑法理论中的诸多问题在该罪中都有所体现。基于此,文章对该罪的一些典型问题进行了研究,以便在理论上全面理解本罪,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运用本罪。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第8条规定:“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文章探讨了立法要增设本罪的依据,以及在司法适用上,应当如何理解本罪的构成特征的问题。
《刑法修正案(七)》第8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笔者认为,本条规定的出台,对于严密法网,加强对未成年人及社会秩序的刑法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抽象的法律规定只有在具体的司法适用中,才能充分彰显其价值
组织未成年人从事盗窃、抢夺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同时也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但相关刑事立法并未对这种危害行为作出相应的规定,从而出现了真空地带,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根据实践中出现的间题,并吸收各方面的意见,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其中第8条在刑法第262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