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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作为重要资产已经引起人们的重视,政府在保护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又常常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这是宪法赋予政府的权利,具有强制性和补偿性特征,但是由于没有具体的补偿办法,常常因补偿问题发生争议。本文通过对法律法规相关条款以及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性质进行解读基础上,着重对《土地管理法》规定的“适当补偿”原则进行分析和阐述,提出自己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