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功能性限定特征的限定范围

来源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iongliong502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专利文件的权利要求中,专利撰写人经常采用功能性限定的写法,通过上位形式的功能性限定来扩大保护范围,同时对于不好描述的模块类部件进行概括.目前国内对功能性限定特征的解释尚不统一,导致了相关专利在审查、授权及确权程序中存在诸多困难.本文结合案例对这一现象进行分析,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功能性限定特征的司法解释,功能性限定特征的限定范围应通过说明书和说明书附图所包括的实施例及其等同实施例确定.在实践中,专利撰写人、审查员在处理含有功能性限定特征的专利时,应参照统一后的功能性限定特征的解释进行操作,进而推进中国专利制度的良性发展.
其他文献
近年来,我国重大生态环境事件屡有发生.面对来自公民的环境忧虑和诉求,尽管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想了不少办法、出台了许多措施,公民对政府工作的认可度却不尽人意,无序、失范的公民环境参与事件也难以根除.本文提出,克服政府在环境问题方面以"不作为""消极作为""过度作为"为主要特征的"不规范作为",推动政府主动、科学、理性的"规范作为",将不仅有助于缓解"官民"紧张关系、增进良性互动,也有助于引导公民进行合
长江经济带9省2市是未来我国推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的主战场.加快长江经济带建设,有利于扩大内需和促进长江经济带转型升级,打造中国经济发展新支撑带,对实现"中国梦"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滇东北昭通市威信县属于长江上游流域.本文全面分析了新形势下威信县域经济的发展问题.研究认为:在新形势下威信县域经济需要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借助区位条件,依托长江经济带建
海洋行政执法是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保卫国家海上治安,保障国家海洋安全的重要手段.随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联合国21世纪议程》的颁布生效,沿海各国纷纷加强海上执法力量建设,提高海洋行政执法能力,切实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作为世界海洋大国之一的中国,目前面临着岛礁被侵占、海洋资源被掠夺、海洋权益被侵犯等海上复杂形势,海洋行政执法过程中海洋立法尚未健全、海上执法队伍分散等缺陷,导致海上执法力量无法更好地维
本文利用熵值法构建了"资源与环境损耗指数",并测算了资源环境双重因素下,我国沿海11地区的海洋经济绿色全要素生产率,最后基于面板数据Tobit模型考察了不同因素对海洋经济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结果表明:技术进步是我国海洋经济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的主要源泉,而技术效率和规模效率的作用并不明显;沿海地区海洋经济增长对资源依赖和环境污染的程度呈现出较大的差异性;海洋产业结构、海洋专业技术水平、海洋管理
对于标准必要专利的概念,学界有各种不同的解释,简单地说,标准必要专利是为了速成一种企业标准所必须的一种专利.而标准的设立包括竞争者决定哪些技术能够称为企业标准,且赋于其显着的市场决定力量来保障得到实施.然而,技术标准和专利权本质上存在内在的关系紧张和不可调和.
将专利技术纳入标准而形成的标准必要专利,因其突出的网络效应和锁定效应,会造成限制竞争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负面后果,因而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其中,合理的许可费不仅是平衡专利权人和技术实施者利益的关键之处,也是判断该标准必要专利是否违法反垄断法的核心问题.目前,有关标准必要专利合理许可费尚无一个明确的计算办法和计算公式.在实务中,常以假设性协商法来进行合理许可费的计算认定.在适用该方法时需要注意计费
专利作为一个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能够带来可观的利润收入,是一个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角色.在现今知识经济发展迅速的情况下,原本属于受法律保护范围内的专利权,在与技术标准融合之后,面临一系列现实问题.标准必要专利,即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SEPs,是指要达到某一个技术标准所不得不使用的专利,而如果达不到这一项国家强制性的或者行业规定的标准,那么产品则无法通过准许进入市场.在
经营者在交易时并没有垄断商品价格,但在商品需要维修时,利用他们的优势条件和垄断地位,收取高额的售后费用,这加剧了限制,排除市场竞争的难题,为增加垄断利润提供了更多路径.高端医疗器械本身价格非常昂贵,但是在售后环节,经营者们更是获得了超额利润,这一垄断行为应为反垄断法所禁止.
中国反垄断法在法律制度和竞争影响分析方面均未对少数股权收购与完全并购进行区分性规定.但是,与完全并购不同,少数股权收购收购方所获得的收益权与公司控制权会产生分离,在收购某一特定股份比例的少数股权时,收购方对于被收购方的公司控制权程度将呈现滑尺化.又由于收益权与公司控制权的竞争影响在作用方式上有重要区别,使少数股权收购的竞争影响具有区别于完全并购的特殊性.这种竞争影响的特殊性一方面意味着对少数股权收
我国《反垄断法》采"原则性立法"模式,在无充分的司法实践论证的情况下,斯维尔诉广东省教育厅一案作为第一起进入实质性行政诉讼程序的案件首次触及了行政性垄断行为的标准,以及完善反垄断执法的思考.美国反垄断实践中形成的"本身违法原则"、"合理原则"和"国家行为论"以及俄罗斯反垄断立法中对政府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其反垄断执法机构职权的设置对规制我国行政垄断极具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