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6年中国证监会明确提出要通过加强董事会秘书在上市公司中的作用来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公司法》在修订前没有董事会秘书职位定位的规定,是造成董事会秘书缺位的直接原因。新《公司法》从法律意义上第一次确认了董事会秘书的地位,可能会提高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
本文依循Kim and Verrecchia(2001)度量信息披露质量的方法,通过对沪深300指数成份股公司进行实证分析发现:新《公司法》实施后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有了显著的提高;董事会秘书持股会降低信息披露质量,而董事会秘书的年龄、任职时间、教育水平、兼任情况和相关经验等对信息披露质量没有显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