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民法典第127条是关于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指引性规定。虽然本条只是一个引致条款而无实际规范内容,但却为后续具体法律规范的建构提供了一个兼容度极高的制度接口。从体系解释来看,本条位于"民事权利"章,其规定的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就其性质而言在"主体—权利—客体"这一逻辑链条中只能属于客体,且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可能是本章规定的任何一种民事权利的客体。不同利益主体对数据权益的享有范畴与属性存在差异,数据权益已不再只是单纯的一种权利,而是不同权利集合而成的权利束。司法实务中涉及的数据权益类型主要包括个人数据权益和企业数据权益。学界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与法律性质界定各异,司法实务中多只承认其具有财产属性或价值。司法实务中涉及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类型主要包括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纠纷以及用户之间的纠纷。总体而言,我国对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正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