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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环境问题引起的社会矛盾日益凸显,人与自然的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现实基础。作为一种环境民主的权利,其实质是公众参与保护环境的权利,其目的是保障自身的或公共的环境利益。环境民主的权利构造不能完全游离于环境治理公权力的运行轨道,它与环境保护领域中的环境立法权力、环境行政权力和环境司法权力的行使而融为一体,共同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着特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