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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环境侵权的传统救济途径是民事救济,民事救济有其优点也存在一些法律上不完善和其本身的缺陷。如何使受害人获得更全面的权利保障,也使救济途径成为预防纠纷发生、减少损害扩大的手段。本文结合日本在这方面经验,认为我国应当重视环境侵权的行政救济,发挥它在环境管理以及预防环境纠纷方面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