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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代中国,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已经从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利益结果转向 行政主体单独或者与行政相对人合谋损害公共利益。这种情形的危害程度甚至大于对行政相 对人利益的损害,但是由于我国对行政执法中损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或者不当行为的执法 监督、法律救济途径存在缺陷,导致这类违法和不当行为泛滥。立法机关有必要从加强执法 监督机制、拓宽法律救济途径等方面解决不损害行政相对人利益但对公共利益有损害行为的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