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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医学眼损伤的临床鉴定中,视力下降程度是鉴定最主要的参照标准,而日常生活中事实上很多人的眼球存在屈光不正,屈光程度的不同影响着视力的高低。在眼外伤史明确的病例中,当伤者自诉视力下降时,临床上常易忽视对屈光的检查,以视网膜震荡、视神经挫伤进行诊治,而在法医鉴定过程中,不仔细分析,容易将视力下降简单地归因于视神经挫伤等,因此在法医学鉴定中对视网膜震荡,视神经挫伤的诊断需要有明确的客观依据,如伤后经过一段时间后视网膜、视乳头色泽形态的改变,电生理的检查等,对视力障碍的伤者一律要进行屈光检查,防止漏诊,必要时请眼科专家会诊是防止误诊误鉴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