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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修订施行矿产资源法确立了探矿权采矿权的法律地位,并原则声明两权有偿取得和依法转让制度;1998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以及伺候国土资源部颁布以《矿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为主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并充分确认了矿权的财产权属性,为矿权作为财产而界定和流转提供了政策法规平台,实践上也大大带动了近年来矿权市场的火暴。本文就近年来矿业行政立法实践所凸现的矿权民事权利特性及其互为影响略抒管见,求行家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