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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裁量权即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指检察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就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酌情作出公正、合理决定的权力。在英美法系国家,检察裁量权被大量的运用,是检察官传统上固有的权力;大陆法系国家,检察裁量权虽然受到立法的严格限制,但仍普遍存在;我国立法一直对检察裁量权持肯定态度,尤其在1997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得到更加明确的规定。因此,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中检察裁量权都得到了较为充分的阐释和运用。但是权力必须得到有效制约是现代法治理论的重要特征,在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裁量权的同时,也要建立相应的制衡机制。在研究各国检察裁量权的设置和制衡机制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提出相应的制衡模式就显得更加重要。本文论述了检察裁量权存在的根据和意义、我国检察裁量权的表现形式、影响检察裁量权适当行使的因素以及构建我国检察裁量权制衡机制的思路和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