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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上有很多司法制度允许在发生天灾(Force Majeure)的时候,契约的一方可以不履行合同内的责任,例如当自然灾害发生时,有很多情况不受个人所控制,所以契约的当事人未必能完全地履行合同内的要求。不过,“天灾”的定义在不同的司法制度下究竟是否一致呢?天灾在国际标准工程合同例如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合同起了甚麽的作用呢?天灾包括甚麽呢? 存有不同天灾的定义有甚麽後果呢? 有没有法律案例或国际标准合同可以提供一些有用的指引呢? 当参与国际工程合同的人士评估风险前解答以上的问题尤爲重要。这篇文章主要讨论自然灾害及比较国际常规和标准合同文件相异之处。藉此,希望能够帮助契约的当事人将风险具体化。鉴於最近有不少天灾在各地发生,这项研究正好检阅工程合同常规和法律的最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