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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保险诈骗罪的法律规定由于立法的不成熟,在具体适用中出现了主体及对象范围过窄、罪状规定不科学和法定刑偏低等问题。域外保险诈骗罪立法采取了“罪名从属式”、“罪名独立式”和“附属刑法”这三种立法模式,笔者通过对保险诈骗罪立法情况的比较研究,认为罪名独立化、法典化与附属刑事法律规范相结合的立法模式、结果犯模式、一般犯罪主体、扩大至保费的犯罪对象、叙明罪状的适度弹性、法定刑的适当调整等,是我们在对保险诈骗罪立法完善中应当予以研究并认真借鉴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