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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97年刑法将单位犯罪法典化,结束了关于单位能否成为犯罪主体的多年聚讼。以刑罚或变相刑罚的方式处罚法人(单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成为大势所趋。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规定罪名最多的一章是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有76个罪名。单位犯罪多为经济犯罪,与公司、公司法、公司制度等息息相关。新公司法的出台迫使《刑法修正案(六)》对相关的单位(法人)犯罪作出修改与规定,但对单位犯罪刑罚规定的单一与不足则削弱了刑法对单位(法人)犯罪的威慑力,影响了刑法作为“后盾法”保障功能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