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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中国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与《公约》的规定有较大的差距。但是,可以通过修订法律的方式并积极开展国际合作途径,弥补中国法律和司法实践的不足。首先,在实体法方面,公约确立了腐败犯罪调整对象,界定了腐败犯罪及其相关犯罪的种类、范围、性质和特征,对完善我国有关腐败犯罪的刑事定罪机制,修订我国刑法的相关内容,提供了蓝本和借鉴的依据,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其次,在程序法方面,公约确立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内容和形式,对我国运用国际法律机制,建立健全和完善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制度,具有现实意义。本文认为,要完成我国反腐败刑事立法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接,要使我国的反腐败刑事立法顺应国际反腐公约的要求,不能简单照抄,必须采取三个步骤,分阶段、分步走的完善措施,逐渐与国际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