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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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是想从事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的和不想从事“法律职业”的法学专业学生必须努力通过的考试,已经成为我国法学教育的强有力的指挥棒.司法考试考什么学生就学什么,法学院校就教什么;司法考试怎样考学生就怎样学,法学院校就怎样教.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引导对我国法学教育已经造成(1)法律人才同质化、(2)法律人才知识体系残缺等严重损害.削弱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消极影响的有效方法是“隔离”法学教育与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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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是想从事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的和不想从事“法律职业”的法学专业学生必须努力通过的考试,已经成为我国法学教育的强有力的指挥棒.司法考试考什么学生就学什么,法学院校就教什么;司法考试怎样考学生就怎样学,法学院校就怎样教.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引导对我国法学教育已经造成(1)法律人才同质化、(2)法律人才知识体系残缺等严重损害.削弱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消极影响的有效方法是“隔离”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具体措施是禁止在校生参加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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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高等法学教育一直以培养定纷止争的司法法务人才为宗旨,这种狭隘的法律职业观造成了法学教育与社会需求的脱节.本文提出了大法律职业概念,即将企业内部设置的专门管理法律事务的职业人纳入法律职业,以大法律职业为导向进行高等法学教育的分类培养,并对企业法务人才培养的理论基础、培养模式等进行了探讨.
关于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和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项层设计和宏观决策,2014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已经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论断.权威部门和法学界对此也做出了进一步的解读和阐述,这些论断和阐释,对于随之开启的新一轮法学教育改革无疑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是政法和教育管理部门、法学院校和法学教育工作者规划今后工作的一个基本依据.现在的问题是
应用能力导向是现代大学教育类型化发展的必然选择.美国高等教育中的社区学院、专业学院以及部分文理学院普遍采用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该模式以职业胜任能力为中心,将应用创新作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对于国内公安院校法学的实战化教学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应用能力导向下的课堂教学表现为“问题式”教学方法,通过课前参与预习、课内互动学习、课后应用复习、结课评估考核四个阶段,力图实现学生对课程的主动参与、积极互动、灵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关于法治队伍正规化的目标要求,为推进我国未来法治队伍之建设指明了方向.法学教育作为法治队伍的培养基地,其为国家培养合格的正规化法治队伍的后备军,须先确立法治队伍正规化的培养标准,并在此基础之上,可通过对其的职业伦理育化,法学知识传授和实践能力训化之途径,以为我推行国法治队伍正规化提供保障.
结合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的法科学生培养实践,笔者认为,卓越法律人才创新能力的开发和培养,可通过课堂教学、立法训练、“合作性学习”、法律诊所、实践教学、科研论文等环节来实现。
在国家治理任务日益繁重和复杂的新形势下,现代法学教育要有新面向.法律职业是多元的,与司法、执法活动一样,规则制定和公共政策形成活动也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职业活动.除了面向法庭和诉讼以回应司法和执法的需求之外,现代法学教育也应当面对公共政策形成和立法工作,培养拥有社会科学眼光、技术和方法的法律人.
致力于培养高素质应用型、复合型、国际化的卓越法律人才,是当下我国法学教育的一项重大改革.为此,应加强卓越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和模式的研究.通过对英国、德国、美国等国际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比较,发现,发达国家国际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大多既强调国际化,又注重通识教育,还重视实践教学.这些对当下创新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国卓越涉外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目标定位应是培养国际化的应用型法律
培养法律与传媒复合型人才,成为我国法学教育的一项重要任务。历史机缘,中国传媒大学法学学科就承担着这类人才培养的职责与使命。在自身的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断探索和改进培养路径,2015年,开始正式招收法律硕士,开展探索这一模式的新篇章。本文介绍中国传媒大学开展法律与传媒复合型人才培养的做法和设想,供法学教育同仁参考。
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重大任务,如何按照四中全会部署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加快法学教育升级换代,创新法治人才队伍培养机制,成为社会各界共同期盼.华东政法大学作为华东地区法学人才培养的摇篮,在法学教育转型的理论研究和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方面进行了不断的探索和实践.
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从国家教育部的学科规范要求到各法学院校的教学计划,都非常重视法学实践教学的环节.2011年12月23日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提出,法学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是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要坚持厚基础、宽口径,适用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