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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就是善意,不诚信就是恶意,这种主观诚信概念使得公司法上的诚信义务长期被虚置。尊重审查模式契合了适应性效率的要求,但商事判断规则几乎掏空注意义务,造成了大量的问责空隙,介于重大过失与恶意之间的董事失信情形不能被问责。诚信路径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董事问责的司法实践中兴起,不仅具有填补问责空隙的机能,而且具有克服股东与董事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的重要机能。诚信概念亦因这一创造性转化获得新生,行为标准的注入和客观诚信的确立,不仅为诚信问责路径提供了逻辑前提,也使诚信义务的司法审查具有可操作性。引入诚信路径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合理的、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