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经招投标程序订立的合同应从中标通知书发出时成立。其核心理由是招投标缔约的特殊性,包括程序的刚性、双方不缔约的自由都受限制、合同内容由程序决定等。除强制招标外,当事人有选择依合同法还是招标投标法缔约的自由。招标投标法应回归纯粹私法领域,设定统一的招投标规则,强制招标的适用范围与公法效力宜由公法特别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