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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如何加强案件质量监管,进一步提高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质量,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对当前侦查部门内部案件质量监管方式、存在的主要问题:从监管内容来看,重实体监替,轻程序监督;从监管环节来看,重立案案件监督,轻不立案案件监督;从监管时间来看,重事后监督,轻同步监督;从监管对象来看,重案件监督,轻对案件承办人监督;从监管效果来看,重形式,轻实效。针对上述问题,对进一步完善职务犯罪案件质量监管机制提出相关建议.
(一)对受理线索和初查的监管。具体而言,就是实现受理线索与初查相分离,这是检察机关内部办案制约的重要一环,目的是实现受案环节与查案环节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可以在自侦部门外部成立独立的案件管理中心,对职务犯罪线索进行管理和分流,并对分流的线索查办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侦查部门对案管中心分流到侦查部门的线索应及时初查,并将初查、立案的情况及时反馈案管中心。对于不立案的案件,要书面说明理由反馈给案管中心,案管中心认为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可以指定其他办案组重新初查。
(二)对立案案件的监管。根据侦查工作的特点,在侦查部门内部进行法制审查、局务会讨论等基础上,对于重大复杂案件,可以邀请侦监、起诉部门提前介入,既监督又引导侦查活动。刑检部门通过对重大、复杂的职务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实行动态的全过程的监督。可以参加侦查部门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共同研究完善侦查方案,提出侦查建议,协助侦查部门确定侦查、取证的思路方向,立足于公诉的需要,及时制作《提供法庭证据意见书》,供侦查部门参考,引导侦查部门全面、及时、准确地收集和固定证据,使案件侦查终结后,有利于对犯罪进行有效的指控和审判。
(三)进一步完善办案责任制,推行主办侦查员责任制.主办侦查员的主要职权应该包括:组织、领导、调配所属办案力量实施侦查工作,决定所受理案件的侦查计划及方案;决定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或扣押物证、书证等;对案件初查、立案、采取和变更强制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等。检察长和分管检察长有权对主办检察官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