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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真正意义上的现代缓刑制度出现在清末变法修律背景下出台的《大清新刑律》。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刑法即1979年刑法,在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指导下,于第67条至第70条明确规定了缓刑的条件、法律性质、缓刑考察的内容及后果等,从而确立了缓刑制度及其在刑罚体系中的重要地位。1997年刑法在保留1979年刑法缓刑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缓刑制度。但是,1997年刑法在缓刑制度方面仍有值得进一步完善之处,其中之一便是没有体现出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在缓刑适用上的差别。鉴于未成年犯在犯罪原因、犯罪心理及犯罪后矫正等方面都与成年犯有较大差别,笔者认为,在缓刑适用方面,应当将未成年犯与成年犯区别对待,建立一套适用于未成年犯的缓刑适用制度。在此,本文仅就未成年人犯罪缓刑适用方面的两个问题谈一些个人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