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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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权利入法在学界已然达成共识.问题在于,对于体育权利的界定远未达成一致,强行引入体育法势必影响立法质量.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在体育法中引入体育权利,就需要在以下三条路径中加以斟酌:直接的权利宣示;义务规定的保障;权利义务的综合规定.在现有条件下,将体育权利规定于体育法的立法目的之中更为妥当,而体育法修改草案中提出的体育参与权则应置于社会体育一章中.体育权利入法,还要求立法者将权利本位真正贯彻于立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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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山东威海,中国 264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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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权利入法在学界已然达成共识.问题在于,对于体育权利的界定远未达成一致,强行引入体育法势必影响立法质量.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在体育法中引入体育权利,就需要在以下三条路径中加以斟酌:直接的权利宣示;义务规定的保障;权利义务的综合规定.在现有条件下,将体育权利规定于体育法的立法目的之中更为妥当,而体育法修改草案中提出的体育参与权则应置于社会体育一章中.体育权利入法,还要求立法者将权利本位真正贯彻于立法语言之中;切实提高权利性条款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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