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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行为是嵌入在农村社会生活之中的一种行为实践,因此对于农村合作行为中惩罚机制的 探讨与研究则有必要深入分析行为发生的社会基础。本文在引入类型化的比较视角后,区分合作行为中惩罚机制 形态的类型差异,并探讨了不同合作行为中惩罚主体以及惩罚手段的差异。这种类型化的比较视角不仅可以理解 中国乡村社会本身的非均衡性,更重要的则是在这种非均衡性之中有助于研究者把握村庄生活中的诸多面向以及 村庄事件的发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