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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在中国入世前,主要运用“特别301条款”来解决涉及中美知识产权的贸易争端。而在中国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美国转而主要依赖其关税法“337”条款对美国国内市场进行保护,中美之间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又遇到了新问题。无论是“特别301条款”还是“337条款”都对中国的对外贸易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因此应该对其进行必要的学习与了解,这样才能找到应对之策。本文对两个条款进行了说明,并针对两者在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措施部分的差异进行了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