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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程序价值的重视及程序地位在立法中的确立,近几年有学者提出建立程序性裁判机制这一命题,也有称程序性制裁机制的。在刑事诉讼中,我国目前不存在现实的程序性裁判机制。有学者认为刑事诉讼法第19l条首次详细规定程序性违法的法律后果,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法程序规则的逐步健全和程序性裁判机制的初步确立。
本文是一则真实的案例,笔者在敬佩主审法官的勇气和智慧的同时,受其填密的法律解释和推理过程启发,尝试对在目前情况下,法官如何进行程序性裁判作出总结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