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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继承法》自1985年颁布以来已经经历了27年的历史,这27年中该《继承法》给我国法官处理继承案件带来了巨大的推助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公民财产的种类和数量的不断增多,以及人们处理私有财产的意识越来越强,我国现行《继承法》也日益凸显出其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特性。虽然我国现行《继承法》第1 9条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立遗嘱人的自由,但其与国外完善的特留份制度相比,还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也使得法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时常造成无法可依的局面。但在国外,很多国家都设置了完善的特留份制度,该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现如今已发展成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限制立遗嘱人的遗嘱自由,以最大限度的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特留份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平衡了特定法定继承人的继承利益与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之间的冲突关系。现如今,特留份制度在世界上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和采纳。我国这一次的《继承法》修改草案中也提到了特留份制度。我国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从特留份权利人的主体范围、特留份的份额、特留份的扣减制度、特留份权利的丧失、特留份权利的救济措施等方面对特留份制度进行系统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