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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范围内,环境行政合同得到了广泛的运用。我国环境法学者正积极地构建我国的环境行政合同制度,但是对该制度的内涵、外延、适用范围甚至名称都有不同的看法。笔者在考察其他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现有关于环境行政合同概念中存在的分歧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认为环境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实现特定的环境管理目标、行使环境管理监督职能,与行政相对人就环境事务中各自的权利(力)、义务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