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族群治理的政治安排与近代危机

来源 :中国宪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iuyanan508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中国这个统一的多族群国家的漫长发展过程中,清代应该说是一个无法绕过去的话题,一方面,它是中国历史上多族群国家延续、定型的关键时期、对我们今天多族群的族群分布、疆域现实的巩固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另一方面,中国从古代王朝向现代民族国家的转变,也是从清末开始的,清末立宪,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被理解为中国这个多族群国家从古代王朝向现代民族国家转变的一个开端,自然,这样意味着中国这个多族群大国在族群治理方面的转型之始。
  甚至,我们今天如果要反驳一些西方学者和民族分裂分子对中国族群关系和族群治理状况的歪曲和混淆视听,也有必要回溯清代的民族治理制度和民族关系状况,例如,所谓的“西藏独立论”,其所宣称的西藏自古以来就是政教合一体制的借口,姑且不论政教合一体制是不是反民主、反现代的一种落后体制,西藏历史上政教合一体制的最终确立,本身即是当时的中国皇帝清朝统治者为了防止西藏僧俗两界争权不休而制定的。
  另外,在清末立宪这一中国二十世纪初期最为重要的政治风潮之中,无论是当时清政府的领导者满洲贵族为继续维系自己的统治合法性而开启的清末立宪运动、还是清末宪政中的平满汉畛域问题,包括为了应对边疆地区在西方帝国主义者挑唆之下而日益严重的分离危机而进行的边疆多族群地区新政,实际上均是近代中国从王朝向现代民族。国家的一个转变过程呈现,具有显明的国家建设色彩,虽然由于诸多原因,清末立宪并未实现其多族群国家的民族。国家建构之路的初衷,但无疑是一个宝贵的开端。
其他文献
  民事审判中适用地方政府规章的问题逐步显现,已有相关案例见诸报端,本文通过仔细分析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适用地方政府规章的实例,试图探寻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案件裁判时适
  司法机关乃宪法机关,即由宪法设立的国家机关。现行宪法价值目标转向制约公权力保障人权,决定了转型时期的司法机关在实施宪法中必将遵循这一价值目标:我国司法机关长期坚持
  吴英案为中国宪法把脉,症状有二:立法权的怠惰,司法权的虚弱;由此可以诊断:中国宪法病在权力构架的结构性失衡;要处治这个综合症,只需开出常识性宪政药方:权力控制是实现权力存在
慈善不是一种姿态,而是一种慈悲与善念的综合行为。  她在美国闯荡了8年,尽管设能实现当初去美国时的梦想,可她一点也不觉得落寞,因为她从没忘记去热心帮助别人。  那还是1999年,作为一名北大高才生毕业的她,便萌生了去闯好莱坞的念头。到了美国,先是在密苏里州学习表演,几个月后,便转到了好莱坞,进入一所电影学院表演系继续深造。  除了努力学业外,她最喜欢的就是做慈善。当她得知洛杉矶有20多万人无家可归
  检视现有研究香港特区法院司法审查的成果,有不少学者将香港的司法审查称为“违宪审查”,或称为“司法覆核”,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引起概念上或理解上的混乱。在我国现行的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