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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院三部关于刑事证据问题的两个新规定的出台,对于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和完善,无疑起到了极大的推进作用。但这两个规定毕竟属于司法解释性文件,不是正式的法律文本,因此难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总结司法实务经验的基础上,应适时通过修改和完善刑事诉讼法,以立法形式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使之系统化、明确化,并提升法律效力。同时,需要明确,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只是侦查活动结束后对侦查阶段非法取证行为的事后补救,要有效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光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显然是不够的,还需要完善相关的刑事诉讼制度,以从根源上减少非法证据的产生,如加强未决羁押的司法控制、赋予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改革司法机关现行的业绩评判标准等。可以说,中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和完善,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