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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我国海外上市公司频频被做空,对中概股的业绩和声誉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中概股成为了证券市场私人执法和公共执法共同作用的对象。该现象的产生既有公司自身的原因,也有外部市场环境的诱因。从法律的角度应对本轮做空事件,中概股公司即要反躬自身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和配合监管机构调查等义务,更要通过法律救济维护公司和投资者权益,结合相关判例和当前提起的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和诽谤之诉的构成要件及证明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重要问题。